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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商事訴訟域外證據公證認證若干問題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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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事項 域外證據公證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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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紹
一、域外證據的認定
本指南所稱域外證據,是指在民商事訴訟中由當事人提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
證據在形成過程中雖涉及域外,但因接收、取得、到達、完成等因素,最終不可變更地形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可以不認定該證據為域外證據。形成過程中涉及域外的證據雖未被認定為域外證據,在該證據所反映域外待證事實的真實性存疑時,仍可以要求當事人進一步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二、域外證據的判斷因素
在無法直接認定證據是否系域外證據時,應當圍繞下列因素予以審查認定:
(一)該證據是否涉及國籍國或者經常居所地在域外的主體;
(二)該證據是否采用域外文字、數字、歷法、圖章、幣種、計量單位、標準、制作習慣和方式;
(三)該證據是否反映發(fā)生在域外的事實;
(四)該證據是否約定適用域外法律或者由域外法院、域外仲裁機構解決爭議;
(五)該證據是否具有其他能夠證明其形成于域外的因素。
三、域外證據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和公證機關的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為認定真實性,當事人提供的域外證據一般應當經該證據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
“公證機關”指根據該國法律,有權就特定事項履行證明職責的機關或者個人,如公證處、行政機構、自治團體、協會、法院,公證人、法官、行政公職人員、律師、船長等。
四、證明訴訟主體資格的域外證據和其他域外證據
對證明訴訟主體資格的域外證據,應當要求提供證據的一方當事人辦理相關的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對其他域外證據,可以要求提供證據的一方當事人辦理相關的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
五、一般無需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的域外證據
符合下列情形的域外證據,一般無需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
(一)系提單、海運單、信用證、獨立保函、保險單、發(fā)票等用于國際流通的商業(yè)單證的;
(二)系我國駐外使領館取得的;
(三)系通過雙邊司法協助協定或者外交途徑取得的;
(四)系域外法院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認定事實依據,且該判決、裁定已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承認的;
(五)系域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的認定事實依據,且該裁決已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承認的;
(六)系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取得的;
(七)已在人民法院其他案件中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且該域外證據證明事實已經該案生效裁判文書認定的;
(八)根據所在國法律、習慣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在該所在國辦理公證的;
(九)能夠從專利局、圖書館等國內公共渠道取得的;
(十)當事人沒有異議的。
前款第(八)項情形,當事人應當提供該所在國的相應法律、習慣,或者提供典型案例、律師意見書、教科書、學術專著等足以認定該所在國存在相應法律、習慣的材料,或者提供能夠證明該所在國存在其他無法辦理公證的客觀原因的材料。
六、當事人互免域外證據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的處理
當事人達成合意,互相免除對除訴訟主體資格以外的域外證據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的,一般應當予以準許,但該合意違反我國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七、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的域外證據的證明力
對已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的域外證據,應當組織當事人質證,不當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經所在國公證機關按法定程序采取實質證明形式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且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域外證據,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八、未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的域外證據的證明力
除證明訴訟主體資格的域外證據外,對未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的域外證據,應當組織當事人質證,并結合質證意見審查認定其真實性和證明力,不得僅以該域外證據未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為由直接否定其證據效力。一方當事人拒絕質證的,應當向其釋明可能帶來的不利后果。
九、未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的域外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
對未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的域外證據,應當根據法律規(guī)定,結合案件具體類型以及域外證據種類,綜合全案情況,運用經驗法則和邏輯推理審查認定其真實性和證明力。
下列情形下,應當認定未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的域外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
(一)該域外證據與已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的域外證據相互印證;
(二)該域外證據與形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證據相互印證;
(三)該域外證據與當事人均予認可或者無爭議的事實相互印證。
“印證”是指域外證據與參照證據、事實完全一致,或者域外證據與參照證據基本一致、且當事人可以對差異之處作出合理解釋。
十、域外書證的提交形式
域外書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
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提交域外書證原件確有困難:
(一)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該控制人有正當理由不提交的;
(四)因篇幅或者體積等不便于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申請通過司法協助等方式調查收集無法取得域外書證原件的。
域外書證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經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證明其與原件相應內容一致的,或經與原件核對無異的,應當認定其真實性。
十一、域外公文書證
已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的域外公文書證,應當認定其真實性。
十二、域外生效裁判文書、仲裁裁決
除已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承認或者經當事人認可的情形外,對已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的域外法院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不得直接采用其所認定的事實;對已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的域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亦不得直接采用其所認定的事實。
十三、域外法律
已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的域外法律,應當認定其真實性。未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的域外法律,能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通過互聯網、數據庫、圖書館等公開渠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其真實性。
十四、域外形成的涉及專業(yè)技術問題的報告
對域外形成的檢驗報告、質量檢測報告、公估報告等涉及專業(yè)技術問題的報告的證明力,應當結合制作機構或者制作人的專業(yè)資質、委托主體、見證主體、參照標準、檢測對象、檢測方法、制作過程以及與案件的關聯性等因素,綜合予以審查認定。
十五、證人證言
知道案件情況的域外機構單位和個人,如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作證的,經許可,可以申請通過書面證言、視聽資料作證,但該書面證言、視聽資料應當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
十六、電子數據
域外形成的電子數據,如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供隨時調取查用、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應當視為滿足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當事人不得僅以未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為由否定其證據效力或者證明力。
域外形成的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可以采取當庭演示的方式予以認定。
十七、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
在審查域外證據時,應當嚴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guī)定,在涉外民間借貸、離婚析產、以物抵債、勞動爭議、公司分立(合并)、企業(yè)破產等虛假訴訟多發(fā)領域,加大對域外證據的審查力度,防范當事人借助域外證據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擾亂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十八、形成于港澳臺地區(qū)的證據參照處理
審查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形成的證據,可以參照本指南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十九、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天津法院管轄范圍內各類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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